信網/信號新聞11月25日訊 近日,吳女士將北京鏈家置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鏈家)告上了法庭。起因是鏈家將招聘時承諾的無責底薪無故砍掉一半,吳女士向勞動部門投訴后,鏈家將系統權限封禁使其無法打卡,并以曠工的名義將其開除。吳女士申請勞動仲裁,又被鏈家的拒賠理由搞得啼笑皆非:“鏈家說我不打卡所以開除我,又說我的崗位屬于'不定時工作制',日常無須打卡,所以不賠加班費。”針對鏈家的“雙重標準”,吳女士想通過打官司為自己討回公道。
投訴鏈家無故降薪 打工人等來開除通知
2024年5月,吳女士通過BOSS直聘在鏈家找了一份工作,工作地點在北京門店。讓吳女士不解的是,勞動合同是與鏈家深圳分公司簽訂的,身份是“借調”,這已經和鏈家招聘里“就近安排崗位”的說法有點不一致。出于對“鏈家”品牌的信任,吳女士和同期的入職者也沒提出異議。當年的11月1日,鏈家單方面通知調整薪資體系,未轉正員工底薪從6000元/月降至3000元/月,正式員工取消底薪。“招聘時鏈家承諾本科生入職后可以領一年的無責底薪6000元/月,這才不到半年就變卦了。”吳女士當即向上級提出異議,得到的答復是,這是公司統一規定。于是,吳女士向門店所在的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。
這次投訴給吳女士帶來的結果是被辭退。2025年5月16日,正在休假的吳女士,發現自己在鏈家系統的權限被封禁。“休假結束后我回門店正常上班,但權限一直沒恢復,我只能在無打卡記錄的情況下繼續工作。”6月17日,吳女士收到鏈家發送的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》,理由是“長期未正常上班、曠工”。
吳女士認為:“每月5天假是勞動合同中寫明的,我也按規定提前向領導報備了,屬于正常休假。即使系統被封無法打卡,我也照常來上班,甚至鏈家直到2025年6月25日仍在為我繳納公積金,這足以說明我與鏈家的勞動關系并未中斷,應當支付期間的工資差額。”
2025年8月,吳女士申請勞動仲裁,提出工資差額、違法解除賠償金、加班費等多項訴求,合計金額超9.8萬元。吳女士一并提交了勞動合同、銀行薪資流水、招聘宣傳截圖、微信溝通記錄等完整證據,主張鏈家存在招聘欺詐、單方面降薪、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等行為。
開除理由是“不打卡” 不補加班費因為“無須打卡”
11月4日,深圳市福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深福勞人仲案【2025】4897號裁決。仲裁委采信了吳女士關于“月工資標準6000元”的主張,裁決鏈家深圳分公司支付吳女士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6828.51 元,鏈家承擔補充清償責任。
但吳女士對仲裁結果并不認可。她指出,鏈家6月17日才發送解除合同通知,且6月25日仍在為其繳納公積金,仲裁認定的在職期限與實際情況存在明顯出入。更核心的爭議在于工時制度的雙重標準:“仲裁判斷鏈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時,以未打卡為由支持鏈家的解除行為,打卡等日常考勤方式適用的是‘標準工時制’,卻駁回了我提出的加班費訴求,支持了鏈家提出我的工作適用‘不定時工作制’的主張,這種雙重標準對我有失公平。”
吳女士強調,鏈家的不定時工作制許可證僅適用于特定人數的商圈經理和經紀人,自己作為入職評級A0的普通經紀人并不在適用范圍內,且公司從未公示該許可證,未履行告知義務。“不定時工作制本就不應有嚴格的打卡要求,更不能因打卡問題解除勞動關系,而鏈家對我們有明確的上下班打卡、考勤管理,這正是標準工時制的典型特征。”
目前,吳女士已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案件已立案。11月19日,信號新聞(0532-80889431)就此事聯系了鏈家官方客服,截至發稿,未收到任何回復。
律師:維權需補充在崗證據
山東德劍律師事務所楊月亮律師表示,不定時工作制與標準工時制在法律規定上存在本質區別,此案的核心爭議正是兩種工時制度的不當混用。
從法律定義來看,“標準工時制”具有普遍適用性,要求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、每周工作40小時,是法定默認的工時制度。而“不定時工作制”僅適用于外勤人員、推銷人員等因工作性質特殊、無法按標準時間衡量的職工,且需用人單位經民主程序并向人社部門申請批準后公示執行,并非企業可自行隨意認定。
在管理與待遇方面,“標準工時制”以固定出勤時間為核心,通常要求打卡記錄,缺勤將被認定為曠工,加班需依法支付加班工資。“不定時工作制”則以工作成果為考核的核心,無需固定打卡,職工可通過集中工作、輪休調休等方式保障休息權利,不受日延長工作時間限制,一般不涉及常規加班費,但部分地區規定法定節假日上班需支付相應報酬。
結合吳女士的遭遇,楊律師指出,鏈家的行為明顯違背兩種工時制度的適用邊界:一方面以“不定時工作制”為由拒絕支付加班費,另一方面又以“未打卡”為由按標準工時制認定“曠工”并解除勞動合同,屬于選擇性適用對自身有利的條款。
楊律師進一步分析,若鏈家已獲批不定時工作制且依法公示,就不應以“未打卡”作為辭退依據。若其實際要求員工打卡、執行固定出勤管理,則本質上仍屬于標準工時制,理應支付相應加班費。針對后續訴訟,楊律師建議吳女士重點搜集日常打卡記錄、固定出勤要求、在崗工作憑證(如客戶對接記錄、工作群溝通截圖等),同時明確主張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,若法院認定鏈家解除合同行為違法,將依法支持其合理訴求。
對于案件進展,信號新聞將持續追蹤報道。(顧青青)
[來源:信網 編輯:王榮]大家愛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