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網/信號新聞10月17日訊 “在鏈家連續干了十年房產經紀人,崗位都沒換過,離職才發現與三家公司簽了五份勞動合同,最后連份證明完整工齡的合規離職材料都拿不到。”近日,北京鏈家前員工李先生向信號新聞(熱線0532-80889431)反映,自己在鏈家的勞動關系和工作履歷被拆分至多家勞務派遣公司,“老東家”們分別開具的離職證明存在兩年時間斷檔,實際用工主體鏈家只同意用法律效力不足的《工作經歷說明》來解決此問題,影響了其再就業時工齡認定等多個方面的權益。據悉,2018年鏈家網升級為貝殼找房平臺,開啟平臺化運營。面對前員工對“公司涉嫌非法勞務派遣”的質疑,貝殼找房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對信號新聞表示,已記錄相關問題,后續將有專門工作人員進行答復。
完整離職證明難產 十年工齡斷檔
李先生稱,自己2014年開始在北京鏈家工作, 2024年底離開時,卻被一紙證明難住了。
先是被告知需要與公司簽署一份自愿與公司和解的聲明,李先生拒絕后,幾經溝通才于2025年4月拿到了鏈家總部通過EMS寄送的兩份“斷檔”離職證明。“一份顯示我 2014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前錦網絡信息技術(上海)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派遣在北京鏈家置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工作,另一份顯示2020年9月至2024年12月在北京鏈家置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工作。中間缺了兩年三個月。”
完整的工齡無法被證明,2025年9月12日,李先生向鏈家總部提出“補開斷檔期間離職證明”的訴求,對此,鏈家工作人員明確表示,這部分證明李先生需要去與其簽訂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溝通解決,鏈家無法直接出具離職證明,僅可提供《工作經歷說明》。李先生經咨詢后得知,工作經歷說明這類文件,不符合勞動法對離職證明的法定要求,無法作為工齡認定依據,社保、公積金也沒法以此為法定憑證追繳。
多名鏈家前員工反映離職證明坑人
信號新聞了解到,李先生的遭遇在鏈家并非個例。另一位鏈家前員工王先生(化姓)告訴信號新聞,今年9月在他通過企業微信申請離職后,當天線上開出的離職證明卻存在明顯漏洞。文本里同時出現了“2016年5月13日服務于貝殼”、“2025年9月21日與現公司北京鏈家置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解除(終止)勞動關系”的內容,前后服務主體不一致,讓新公司直接判定王先生的證明無效,并導致工作經歷無法被認定,影響了其新工作的級別和職稱評定。“而且貝殼找房平臺創立于2018年4月,鏈家卻證明2016年我已經‘服務貝殼’”,王先生提出重開這份“穿越式”證明時,鏈家方面的答復卻是,“經系統查詢您最后時間段為勞務關系,不屬于勞動關系,無法開具離職證明,若有需要可申請開具情況說明。”最終王先生也只得到了一份不完整的離職證明和兩份工作經歷說明。
據李先生介紹,目前僅北京地區的維權群中,就有100多名在鏈家工作八年、九年甚至更久的前員工反映遭遇了此類情況,基本都是離職證明“主體錯誤”“時間斷檔”“性質不符”,對后續的工齡認定和再就業影響很大。
勞務派遣變成維權“隔離帶”
王先生向信號新聞透露,目前公司會向離職員工發送離職書電子簽鏈接,引導大家簽署包含“解除與公司及所有關聯公司關系”“合同存續期間不存在勞動爭議或其他糾紛”等內容的《辭職通知書》。短信中明確強調,此舉是“為了保障你的權益,及時獲取離職證明。”但對于設置這些內容的原因,公司并未作出解釋。“這屬于強制性要求,相當于不簽這份通知書,就拿不到離職證明。”
為何一個再普通不過的離職證明如此難產?李先生認為,問題出在“勞務派遣”上,這是鏈家比較常見的用人機制。員工不與鏈家直接簽訂勞動合同,而是與第三方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,派駐用工單位,也就是鏈家。
以李先生為例,他為鏈家工作的十年間,與北京前錦眾程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等3個甲方簽了5份勞動合同,其中部分“換簽”發生在原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。
“這不是個人自愿簽署的勞動合同,都是強制要求必須簽。我們當時壓根就沒有換簽的概念,就是排隊簽字,簽完以后一式兩份的合同就都被鏈家拿走了,公章都是后蓋的。2022年以后很多都是線上直接簽,不簽的話就會有人在辦公軟件上一直催促提醒”。
“后來我才明白,公司這么做就是為了規避勞務派遣不能超過兩年的法律規定,同時不讓我們積累連續工齡,這樣就不用簽無固定期限合同,以后出了糾紛也能把責任推給勞務派遣公司,讓我們維權時連明確的追責主體都找不到。”李先生向信號新聞表示。
貝殼找房稱將安排專人進行答復
針對鏈家前員工的“離職證明”爭議,信號新聞電話聯系了貝殼找房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。相關工作人員稱“離職證明開具流程符合公司規定”,同時向信號新聞表示,已詳細記錄相關問題,會按公司內部流程,安排專人對該問題進行調查、核實,并向信號新聞答復。但截至發稿前,并未收到貝殼找房的答復。
青島市網絡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AI調解員分析,從用工模式看,企業若在員工未離職、崗位未變動的情況下,強制換簽至關聯勞務派遣公司,或涉嫌非法勞務派遣?!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50條明確規定,離職證明需載明“勞動合同期限、工作崗位、工作年限”等關鍵信息,且用人單位有法定出具義務,不得附加條件。若鏈家提供的離職證明存在“主體錯誤”“時間斷檔”等問題,并以“工作經歷說明”替代法定離職證明,可能無法作為工齡認定、社保轉移的有效依據,實質上剝奪了員工的合法權益。
對此,青島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,針對離職證明斷檔、用《工作經歷說明》替代的情況,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,并憑仲裁確認的勞動關系結果,要求企業補開完整且合法的離職證明,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
目前,李先生、王先生等部分離職員工已收集勞動合同、工資流水、離職文件等相關證據,計劃在通過勞動仲裁確定真實勞動關系后,要求鏈家為自己出具合法有效的離職證明。對此,信號新聞也將持續進行關注。(耿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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