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標題:企業起名,“山東”不能隨便用
●使用“山東”字樣的情形主要包括:一是企業名稱使用“山東”作為行政區劃的;二是企業分支機構在其隸屬企業名稱后、分支機構組織形式前使用“山東”字樣的
●企業在名稱中使用“山東”字樣,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500萬元以上;或是已經設立登記、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300萬元以上,且在三個以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(含省外)投資控股企業滿一年
日前,省市場監管局印發《山東省企業名稱使用“山東”字樣管理辦法》的通知,進一步規范企業在名稱中使用“山東”或“山東省”(以下統稱“山東”)字樣的行為,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辦法》共13條,明確了企業在名稱中使用“山東”字樣的情形、條件,不得繼續使用“山東”字樣的情形,以及相關部門職責等。公司、非公司企業法人、合伙企業、個人獨資企業和上述企業分支機構等,均適用于該《辦法》。
《辦法》規定,使用“山東”字樣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:一是企業名稱使用“山東”作為行政區劃的;二是企業分支機構在其隸屬企業名稱后、分支機構組織形式前使用“山東”字樣的。“山東”字樣可單獨使用,也可與山東省轄區內的市、縣(市、區)行政區劃連用,但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不得與“山東”直接連用,有其他含義且用作字號(或者字號一部分)的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除外。
企業在分支機構名稱中使用“山東”字樣的情形怎么辦?《辦法》第7條對此作了具體明確:其隸屬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省級以上行政區劃或者不含行政區劃;使用“山東”與市、縣(市、區)連用的,其隸屬企業不受前述限制。
值得注意的是,根據《辦法》第6條,企業在名稱中使用“山東”字樣,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500萬元以上;或是已經設立登記、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300萬元以上,且在三個以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(含省外)投資控股企業滿一年。
對于名稱中已使用“山東”字樣的企業,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繼續使用“山東”字樣:一是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、股權轉讓或者子公司注銷等原因導致不再符合《辦法》第6條規定的;二是《辦法》實施前已經使用“山東”字樣的企業,減資后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不足300萬元的;三是隸屬企業變更名稱后不再符合《辦法》第7條規定的。
“企業名稱是企業最基礎的無形資產。現行的冠省名條件,沿用的是2013年原省工商局制定、并已于2018年過期作廢的《關于進一步發揮職能優化市場環境的意見》中的相關規定。制定冠省名企業名稱登記規范性文件,明確申報條件等內容,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,也是進一步規范我省冠省名企業登記行為、提升登記質量、維護市場秩序的需要。”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處室負責人表示。
記者從省市場監管局獲悉,《辦法》制定過程中,堅持將規范、平穩、對標、創新貫穿始終。如,《辦法》將使用“山東”字樣的注冊資本條件,由300萬元以上,調整為500萬元以上,這不但考慮到當前的注冊資本認繳制與2013年的實繳制相比已有本質區別,還對標了浙江(一般行業1000萬元,投資、控股、房地產開發等行業5000萬元)、江蘇(2014年冠省名條件已經為1000萬元)等省份的做法,更有利于現行政策平穩過渡。
根據《辦法》,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,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使用“山東”字樣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工作;省市場監管局和市級登記機關將對其加強監督,指導糾正不符合規定使用“山東”字樣的企業名稱。
□記者 王鶴穎 報道
[來源:大眾日報 編輯:王榮]大家愛看